赤峰北方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北方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3民初2458号
原告:赤峰北方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北环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743880141Q。
法定代表人:乔荣祥,总经理。
原告:***,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君,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五中街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7401454168。
法定代表人:王宏宇,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北方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与被告赤峰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北方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北方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北方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24元,减半收取11812元,由原告赤峰北方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负担。
审判长 高贵君
人民陪审员 杨丽华
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
二O二0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