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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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02财保123号申请人:赤峰北方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北环路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赤峰浩克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红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申请人赤峰北方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峰浩克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北方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二○一九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海尔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