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津0101民初2986号
原告天津澜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中建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澜辰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贺、武战,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孙春明,被告北京中建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张文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为天津邮政公司视频会议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招标单位,被告北京中建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原告为投标人。原、被告双方在招投标活动中,均应遵守国家制定的相关招投标法律规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之规定,二被告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告知原告中标结果,但此项明确规定,是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开标阶段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而原告在本案开标时,对开标并无异议,且二被告亦无法在开标时告知原告中标结果。原告在向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递交的投标书中承诺“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补遗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此款已表明原告同意二被告享有对招标文件,包括补遗文件的解释权利。二被告在招标文件第11页第1.9款保密项规定“参与招标投标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二被告根据此项规定,作出的案外人北京中科亿维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产品的品牌、型号信息、及每种型号产品的投标报价属于商业秘密不宜公开,否则侵犯了案外人北京中科亿维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的抗辩解释,符合上述招标文件约定。招标文件第18页,7.2款,中标通知的发放项规定“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17年版)》附件四:中标结果通知书的样本,制作中标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原告中标结果的行为,符合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未侵犯原告的知情权。原告要求二被告向原告书面告知北京中科亿维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结果既中标产品的品牌、型号信息、及每种型号产品的投标报价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澜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院。
代理审判员 乔 伟
书 记 员 魏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