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伊金霍洛旗林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728461159356R,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文明西街。
法定代表人:赵海录,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文斌,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执行人:内蒙古绿之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20150357W,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北路48号天和大厦1号楼21层2111室。
法定代表人:王丁,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伊金霍洛旗林业局与内蒙古绿之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伊金霍洛旗林业局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627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绿之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伊金霍洛旗林业局2217731.75元本息及到实际履行之日的罚息、复利。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作出如下措施:1、2020年6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内蒙古绿之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2020年6月5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内蒙古绿之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信息、证券、保险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性银行及房屋等不动产予以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内存款26985.86元;3、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内蒙古绿之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2020年6月24日,本院实地调查、走访了被执行人内蒙古绿之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居住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2217731.75元本息及到实际履行之日的罚息、复利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乌云花拉
审判员 杜 鹏 程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