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绿之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内蒙古绿之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105财保10号
申请人***,女,1962年4月2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被申请人要建新,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申请人内蒙古绿之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北路48号天和大厦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回族,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要建新、内蒙古绿之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要建新、内蒙古绿之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44万元人民币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自愿以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商业房屋一套为本案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人***自愿以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商业房屋一套为本案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人***自愿以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宅房屋一套为本案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商业房屋一套;
二、查封担保人***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商业房屋一套;
三、查封担保人***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宅房屋一套;
四、冻结被申请人要建新、内蒙古绿之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44万元人民币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