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10民初376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晏某。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以294132.31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财产。申请人提交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4132.31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6年1月12日起至2027年1月11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