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9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蕊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禹培珍。
上诉人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凉城县人民法院(2019)内0925民初9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为劳务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安排被上诉人***在工地从事散水工作并随时临时调整进行其他零散性工作,约定以被上诉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给付劳务费,本案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存在争议,在一方不具有施工主体资格下需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承包合同,即将特定的工程任务承包给承包人完成,并以承包的工程量确定工程承包费。本案中被上诉人***自认是主要散水工作并随时接受其他工作的安排,工作性质明显具有不确定性,工作性质与建设工程施工关系中的工作不符,本案不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上诉人***的工作具有不确定性、临时性特点,认定为劳务合同纠纷更为适宜,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凉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工程任务完成量凭证》等证据材料,当事人之间主要合同内容为岱海电厂综合办公楼散水修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工程所在地为凉城县,本案应由凉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慧娥
审判员  王 江
审判员  刘国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文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