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民终26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上公园北街农牧局宿舍2号楼1单元18号。
法定代表人:吴蕊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军,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森,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进忠,北京市智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京西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双峪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万青,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北京京西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7民初18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68元,减半收取3334元,由上诉人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柳适思
审 判 员 王爱红
审 判 员 赵 蕾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志栋
书 记 员 刘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