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与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目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锡民一初字第995-2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吉雅,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锡林浩特分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吴蕊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军,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目部,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负责人荣晨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目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目部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目部为被告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的下设的项目部,属于被告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内设机构,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目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丁香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目部的起诉。
审判员 那仁孟和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 叶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