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1民初1006号之一
原告:港闸区固德建材商行,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八里庙村五组。
经营者:王乾坤,男,汉族,1981年10月20日,住泗阳县。
被告:泰州弘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兴9号902。
法定代表人:陈春官,职务不详。
原告港闸区固德建材商行与被告泰州弘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原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受理。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和原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合并新设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该案现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8月21日,原告港闸区固德建材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港闸区固德建材商行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港闸区固德建材商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五建
人民陪审员 陈天扬
人民陪审员 张 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 钰
书 记 员 刘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