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弘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泰州弘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1596号
原告:***,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泰州弘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官。
原告***与被告泰州弘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诉称,2018年原告承包被告装修工程的外墙清洗,后经结算,2019年6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外墙清洗工程款合计叁万肆仟元整,于2019年6月底付壹万元整,余款于2019年7月底付清”,到期后被告仍未付款。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4000元、利息1700元、交通费2000元,以上合计377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被告住所地是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兴9号902号,而姜堰区并非被告住所地,且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合同履行地。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由被告住所地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孙素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德琴
书 记 员 蒋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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