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102执1542号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泉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呼和浩特市海拉尔大街**号(碧俪宫**楼)。
法定代表人毛海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华正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呼和浩特市新华**街长安金座**座**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贝贝农业科技有限,住呼和浩特市土左旗兵州亥村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51岁,,住呼和浩特市新华**街长安金座**座**单元**05。
被执行人***,女,49,住呼和浩特市新华**街长安金座**座**单元**元605。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泉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华正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贝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102民初381号民事调解书,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新民三初字第0063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李文智
审判员 苏 和
审判员 王永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霍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