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105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华正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长安金座C座605。
法定代表人宁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