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正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侯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105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华正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长安金座C座605。

法定代表人宁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