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5民终85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姜龙,开鲁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内蒙古盛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雪冰,职务:董事长。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内蒙古盛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民初字第2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即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巴雅尔
审判员 刘桂琴
审判员 石 莹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