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22民初683号
原告:***力吐,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媛媛,内蒙古条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盛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孙雪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娜,女,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女,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原告***力吐与被告内蒙古盛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力吐以被告所欠租赁费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力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00元,减半收取计33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海风
二○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乌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