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45049号
原告:北京中和之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2号3号楼九层95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大有水木建筑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中和之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大有水木建筑设计(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和之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和之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和之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郝 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