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大有水木建筑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民申12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赤峰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公交枢纽站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有水木建筑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18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学院园六层6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所飞,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赤峰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有水木建筑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4民终3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赤峰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祝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