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0163号
原告:北京市通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河北岸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告北京市通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市通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市通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