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恒固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71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恒固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通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河北岸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北京市恒固轻质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39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恒固轻质建材有限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北京市恒固轻质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梁 冬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 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