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新金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市政工程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3744号 原告:北京新金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3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河北岸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新金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金通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通公司与被告市政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和解,故原告金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金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马 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殷 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