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3744号
原告:北京新金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3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河北岸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新金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金通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通公司与被告市政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和解,故原告金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金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马 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殷 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