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29490号
原告:北京市通州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河北岸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通州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通州市政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奕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