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通州市政工程公司与北京天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18509号 原告:北京市通州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河北岸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102459939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永开路1号-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4428967X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市通州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通州市政公司)诉被告北京天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通州市政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通州市政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 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