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3民初2656号
原告:保定金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易县南白马村。
法定代表人:张金坡,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北京烛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4号。
法定代表人:付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隆基,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昂,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金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保定金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金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术学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