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与北京蓬莱房地产开发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8277号
原告: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法定代表人:付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隆基,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昂,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蓬莱房地产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蓬莱公寓办公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郑连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华,男,北京蓬莱房地产开发中心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东利,男,北京蓬莱房地产开发中心职员。
原告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与被告北京蓬莱房地产开发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彦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瑞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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