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蓬莱房地产开发中心与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42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蓬莱房地产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蓬莱公寓办公楼二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郑连维,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4号。
法定代表人:付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隆基,北京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昂,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蓬莱房地产开发中心(以下简称蓬莱房地产)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地矿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10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蓬莱房地产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对“三份合同应作为一个整体计算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认定事实错误。二、被申请人对迟延付款有过错,且没有履行承继的义务应该承担过错责任,我方不应该支付利息。三、我方与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第一分公司曾就合同实际发生额和履行付款时间沟通协商,由于双方存有争议没有协商一致,我方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该支付利息。四、二审法院判决第二项“以175712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金额判决错误,该判决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故我方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地矿公司提交意见称,一、申请人关于“二审法院对‘三份合同应作为一个整体计算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认定事实错误”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二、申请人“不应该支付利息”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三、二审法院判决第二项利息计算基数,属于书写错误,由二审法院裁定更正即可,且我公司在执行程序中是按照1657125元计算的。法院应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蓬莱房地产一审自认其已付款部分先抵充合同2,多出款项用于抵充合同1,其在二审主张三份合同应作为一个整体计算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蓬莱房地产欠付工程款,法院依法按照贷款利率标准对利息予以支持正确。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蓬莱房地产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蓬莱房地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蓬莱房地产开发中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
审判员 肖菲
审判员 张雅政
二〇二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书记员 姜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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