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顾宇彤、***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33民初1925号 原告:顾宇彤,男,199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被告: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基,北京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原告顾宇彤与被告***、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顾宇彤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宇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顾宇彤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9.5元,由原告顾宇彤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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