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33民初1925号
原告:顾宇彤,男,199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被告: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基,北京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原告顾宇彤与被告***、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顾宇彤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宇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顾宇彤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9.5元,由原告顾宇彤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