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泽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甘肃新泽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甘肃永泰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104执702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新泽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35号沛丰大厦东区8楼G座。
法定代表人:马永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青扬村1号。
法定代表人:张利军,该公司董事长。
甘肃新泽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甘肃***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1民终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告甘肃***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原告甘肃新泽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剩余欠款550000元;二、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834.7元,由被告甘肃***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义务人甘肃***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甘肃新泽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甘肃新泽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甘肃新泽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梅
审判员  周 岗
审判员  崔振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