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1民终8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青扬村1号。
法定代表人:张利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辰,甘肃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新泽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35号沛丰大厦东区8楼G座。
法定代表人:马永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杰,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甘肃***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新泽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泽尔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4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甘肃***公司观光农业规划方案设计合同书》是无效合同。根据国务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经营范围中没有规划设计资质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判决认为,《甘肃***公司观光农业规划方案设计合同书》涉及的规划方案设计是概念性设计,在我国没有特殊资质要求。上诉人认为与事实不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条没有区分所谓概念性设计和非概念性设计,凡是规划设计业务必须受到行政和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法律法规的制约,被上诉人也不可能脱离监管。2.本案庭审质证中查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专业设计力量,在没有经过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而将设计工作转包给第三方机构和个人刘小虎,从中赚取差价,刘小虎承认设计工作系其个人完成,其不是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因此,被上诉人的行为已违反法律法规,对其工作成果,上诉人有权不予接受。3.被上诉人交付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上诉人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第一、设计图和西固区河口镇规划不符,根本无法通过主管部门审核,上诉人有权要求修改定稿。第二、设计图稿多处错误,上诉人有权要求修改定稿。第三、设计图没有具有法定设计资质的人员签字盖章。第四、被上诉人的一项工作成果《河口镇黄河十里金岸设计图》没有交付。上诉人有权停止支付费用。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新泽尔公司辩称,上诉人认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甘肃***公司观光农业规划方案设计合同书》是无效合同,系自身认识错误。此合同主要目的是就恒利集团所涉及的文化旅游项目提出观光农业的规划设计构想、概念和思路,并最终通过平面图、创意透视草图呈现出来,把工作成果提交给委托方。不属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范围,被上诉人并没有从事任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被上诉人作为专业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聘请了资深的专业设计师,合同涉及内容工作及服务必须落实到具体的设计师来完成,并不存在任何分包、转包行为。被上诉人完成了合同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将成果交付上诉人,得到了上诉人的认可。在形成诉讼前,上诉人从来没有提出任何设计成果质量方面的问题。上诉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达到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拒付费用的目的,提出的设计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是没有任何根据。
新泽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河口镇新农村文化旅游观光农业规划概念初步方案设计》项目合同及其他所欠款项786940元(包含《河口镇新农村文化旅游观光农业规划概念初步方案设计》合同所欠550000元,《河口镇黄河十里金岸建筑形态设计》长卷所欠150000元,按同期利率计算,以上款项两年利息共计869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20日,委托方被告甘肃***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设计方原告甘肃新泽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甘肃***公司观光农业规划方案设计合同书》。合同约定:一、工程项目为河口镇文化旅游观光农业规划概念初步设计项目;1.规划设计地点:兰州市西固区河口镇庄浪河沙沟门村至庄浪河黄河入口处;2.使用性质:文化旅游、观光农业。二、设计程序为:1.甲乙双方经协商规划概念初步设计费总计600000元(不含税金及差旅费);2.设计协议签订后,即由甲方付给乙方设计定金为总设计费的50%,即300000元;3.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有关图纸,对项目进行实地勘测后,在30天内提出设计构想,形成设计方案平面图、创意透视草图、设计材料使用说明,由甲方审阅;4.在甲方确认平面方案图、空间材料使用说明后,乙方在30天内完成规划图设计;5.规划图由甲方负责确认,确认后甲方在索取图纸时,须支付尾款,即设计费的50%,金额为300000元;6.其他约定: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做好每次沟通的会议纪要等约定内容。原告甘肃新泽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9日将被告要求改名称为《兰州市河口镇庄浪河红崖子至新农村观光农业与产业调整转型项目》的原创手绘长卷一幅、《兰州市河口镇庄浪河红崖子至新农村观光农业与产业调整转型项目》手册一套交给被告甘肃***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利军;原告甘肃新泽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0日将《河口镇黄河十里金岸建筑形态概念规划设计》手绘长卷一幅交给被告甘肃***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利军;2018年4月23日被告甘肃***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原告甘肃新泽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重新打印图纸一套并签收,出具签收单;2018年5月22日被告甘肃***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甘肃新泽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汇款5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甘肃***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尚欠甘肃新泽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设计费5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于2016年4月20日签订的《甘肃***公司观光农业规划方案设计合同书》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甘肃新泽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被告甘肃***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交付了设计成果,原告方出具的收据、汇款单及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对于原告甘肃新泽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交付了设计成果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甘肃新泽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主张86940元的利息,因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甘肃***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原告甘肃新泽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没有经营范围、没有资质的辩护意见,原告甘肃新泽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当庭出具的营业执照显示该合同内容属于其经营范围,且本院认为,概念性设计目前在我国没有特殊资质要求,故其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对于被告甘肃***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未经许可进行分包的辩护意见,因被告没有举证,本院不予支持。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三百九十八条、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甘肃***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原告甘肃新泽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剩余欠款550000元;二、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834.7元,由被告甘肃***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新泽尔公司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手机短信截屏》,证明对方法定代表人已经收到图纸;证据二《照片》两张,证明对方法定代表人收到了涉案图纸,照片是反映当时他在审图的过程,对方说没有收到是虚假陈述。***公司质证认为,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无法反映交付的是他们的劳动成果。本院认为,以上两份证据能够证明***公司收到图纸,对新泽尔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公司与新泽尔公司签订的《甘肃***公司观光农业规划方案设计合同书》是否有效;2.新泽尔公司交付成果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关于***公司与新泽尔公司签订的《甘肃***公司观光农业规划方案设计合同书》是否有效的问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所称的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甘肃***公司观光农业规划方案设计合同书》约定的主要内容是新泽尔公司向***公司交付设计图纸,***公司支付报酬。该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1.本合同所称规划设计系解决规划功能布局,而不含原有施工详图。若业主需要应另行委托设计。2.凡本设计在实施前甲方(***公司)或施工企业均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应遵循相关规范与要求。若有差异均应以规范或审批结论为准,否则乙方(新泽尔公司)不承担责任”。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为新泽尔公司向***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为设计规划方案为解决规划功能布局,不含有施工详图。***公司收到设计图后应依约支付报酬。故《甘肃***公司观光农业规划方案设计合同书》不属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所称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因该合同不适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故不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甘肃***公司观光农业规划方案设计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新泽尔公司依约交付设计图后,***公司应依约支付设计费,其未依约支付设计费构成违约,故其认为与新泽尔公司签订的《甘肃***公司观光农业规划方案设计合同书》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案由定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新泽尔公司交付成果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双方当事人约定交付的是设计图纸。***公司接受了设计图纸后未向新泽尔公司提出修改的要求,应视为新泽尔公司的交付的工作成果质量符合双方约定。关于***公司认为新泽尔的一项工作成果《河口镇黄河十里金岸设计图》没有交付的问题,因新泽尔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该设计图已交付了***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并提出质量不符合要求,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据此,***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唯对案由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69元,由上诉人甘肃***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煜枫
审 判 员 石 林
审 判 员 李孔攀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丁 健
书 记 员 丁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