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291执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某某
被执行人:包头市泰合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包头中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某某与包头市泰合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包头中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某某依照(2018)内029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包头市泰合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包头中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705852.5元、案件受理费19031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1月24日对包头市泰合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2019年6月21日对包头中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划拨被执行人包头中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应收款项300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某某,冻结了被执行人包头市泰合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95175元,因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目前正在审查中,冻结的款项暂不进行划拨;查封了被执行人包头中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高新区富强南路88号中建·御澜世家1-104号商业房产,因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包头中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包头中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泰合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正在审理中,欠付工程款数额不明确,查封财产暂不进行处置。对被执行人包头市泰合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住所地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财产信息。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1694883.5元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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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白春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史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