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绿漠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与鄂尔多斯市绿漠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冠农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627民初1840号
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438862957。
负责人: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
被告:鄂尔多斯市绿漠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756662725C。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鄂尔多斯市冠农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80042668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魏某,公民身份号码×××,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安某,公民身份号码×××,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边某,公民身份号码×××,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与被告鄂尔多斯市绿漠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冠农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魏某、安某、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闫茜
书记员尹舒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