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绿漠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阿拉腾支行与鄂尔多斯市绿漠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伊法执字第176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阿拉腾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绿漠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白金,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01月0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03月2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0月0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女,汉族,1958年8月2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阿拉腾支行与鄂尔多斯市绿漠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5)伊法初字第229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绿漠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偿还905.615445万元,执行费72681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阿拉腾支行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5年6月30日查封了鄂尔多斯市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6号街坊4号楼1号3层、4层、9层。上述房产于2016年10月30日经过第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后的保留价为1736.3874万元。因申请人明确表示暂不接受以物抵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杜鹏程助理审判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越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