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02民初1534号
原告:内蒙古巨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装备制造产业园新园路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鄂尔多斯市和效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51号鄂尔多斯鑫通大厦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蒙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218号电力综合楼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巨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和效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蒙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