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3民初533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鄂尔多斯市供用电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通惠街惠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旗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前旗***洲小区1-1-102。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供用电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