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鸿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乐平赣东北新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高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81民初774号
原告乐平赣东北新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梁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叶云飞,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廖振廷,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高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江啸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乐平赣东北新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高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乐平赣东北新星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平赣东北新星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平赣东北新星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乐平赣东北新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建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青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