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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赣东北新星实业有限公司与乐平市天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281民初2936号
原告:乐平赣东北新星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乐平市观音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1590274084。
法定代表人:吴庆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乐平市天宏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乐平市洎阳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672411435N。
法定代表人:游高文,系公司经理。
原告乐平赣东北新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平市天宏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乐平市天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信息通过多种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被告,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联系被告乐平市天宏置业有限公司,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乐平市天宏置业有限公司的其它准确信息。而被告乐平市天宏置业有限公司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乐平赣东北新星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全部退还原告乐平赣东北新星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咏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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