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30民初771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7日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显才,湖南华良国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铭,湖南华良国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乐平赣东北新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观音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1590274084。
法定代表人:梁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云飞,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振廷,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乐平赣东北新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140元,减半收取计85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审 判 长 汪红霞
人民陪审员 陈爱飞
人民陪审员 张凤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汪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