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鸿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市群星线缆有限公司与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玉山县分公司、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123民初2153号 原告:无锡市群星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1598811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系公司员工),男,199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新风中路44号,身份证号码32028219********。 被告: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玉山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街道黄家驷路大西门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MA7E1JDL4K。 负责人:***。 被告: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观音泉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159027408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群星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玉山县分公司、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无锡市群星线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玉山县分公司、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群星线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玉山县分公司、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玉山县分公司、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群星线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玉山县分公司、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5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27元,由原告无锡市群星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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