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江电力有限公司

四川龙江电力有限公司与石棉县富石电冶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24执恢19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龙江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戚皓,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石棉县富石电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

法定代表人:杨**,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龙江电力有限公司与石棉县富石电冶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电费3653407.67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013.5元、执行费38934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地模、铁水包、行车、铜瓦、龙门吊等资产,本院予以现场查封并通过评估拍卖程序将上述资产变现743200元。变现款项用于清偿该公司职工工资等优先债权后未有剩余。上述义务石棉县富石电冶有限公司已向四川龙江电力有限公司履行案件受理费18013.5元。现石棉县富石电冶有限公司资产已处置完毕,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绍荣

审判员  邓显波

审判员  杨华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德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