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建投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市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东海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财保12号
申请人:烟台市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东山街道东南台子42号。
法定代表人:孙德洲,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APEC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宫东海,董事长。
被申请人:东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朝阳街80号绮丽大厦803室。
法定代表人:宫东海,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振强,男,1959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山东省乳山市,现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刘学英,女,195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山东省乳山市,现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张丽华,女,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王波,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宫东海,男,195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现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王瑞兰,女,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人烟台市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东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东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振强、刘学英、张丽华、王波、宫东海、王瑞兰名下银行存款3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东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振强、刘学英、张丽华、王波、宫东海、王瑞兰名下银行存款3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市建投投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高延峰
审判员 :徐承凤
审判员 : 陈 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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