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建投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市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东海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执1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东山街道东南台子42号。
法定代表人:曲延金,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APEC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宫东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朝阳街绮丽大厦803室。
法定代表人:宫东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宫东海,男,汉族,1955年7月21日出生,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王瑞兰,女,汉族,1953年11月21日出生,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王振强,男,195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现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女,195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现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张丽华,女,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王波,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东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宫东海、王瑞兰、王振强、***、张丽华、王波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30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6执1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春国
审判员  徐芳东
审判员  林文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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