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602执162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丰。
住所地: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骏物流园区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强。
住所地:东胜区。
被执行人马强,男,汉族,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武丽琴,女,汉族,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占和。
住所地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少华。
住所地: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景晟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憨。
住所地:东胜区。
被执行人李憨,男,汉族,现住东胜区。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骏物流园区发展有限公司、马强、武丽琴、鄂尔多斯市天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中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景晟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李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执16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的房产六处。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的房产六处。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段利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