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民申11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固特建筑工程质量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学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固特建筑工程质量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特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55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固特公司未经本人允许闯入本人房屋的鉴定行为侵权,该鉴定报告无效。应赔偿本人因该侵权行为及虚假报告造成的损失。(二)**的房屋与南岗区花园街道办事处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是其私有财产。固特公司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十一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固特公司系受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对**承租的房屋作出了花园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更新项目A区历史建筑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将**承租的房屋建筑整体安全性等级评定为D级,即:整体安全性严重不满足要求,大部分构件或整体需采取措施。已不能满足继续安全使用要求,应该立即停止使用,人员立即撤出现场,进行加固处理。2015年9月28日,该争议房产被南岗区政府组织征收部门查封。
本案的分歧主要在于:鉴定机构固特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能否成为诉讼标的;鉴定机构固特公司与承租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鉴定机构固特公司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技术、设备独立鉴定系受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道办事处的委托,鉴定报告本身并不能直接确定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也不是对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进行直接处理。固特公司依法履行职责,只对委托人负责,与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故固特公司出具的《建筑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不属于诉讼标的范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不具有可诉性。其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闫谦逊
审判员 殷巨明
审判员 吕一由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安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