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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黑龙江省固特建筑工程质量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民申14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固特建筑工程质量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学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固特建筑工程质量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特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2016)黑01民终57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的焦点问题。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的委托,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申请人所有的私产房屋进行鉴定、作出报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被申请人鉴定报告内容伪造,数据虚假的问题是否属实?(二)一、二审法院对认定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六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的房屋与南岗区花园街道办事处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是申请人的私有财产。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不知情、未参与、未授权的情况下,对申请人的私产房屋进行鉴定的行为,是对申请人房屋所有权及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依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可以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申请人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并未对自己的房屋申请安全鉴定,本案所涉及房屋安全鉴定的启动在程序上写建设部上述规定不符。(三)一、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并不直接与申请人产生民事上权利义务关系是错误的。(四)一、二审判决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固特公司系受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对***承租的房屋作出了花园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更新项目A区历史建筑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将林子森承租的房屋建筑整体安全性等级评定为D级,即:整体安全性严重不满足要求,大部分构件或整体需采取措施。已不能满足继续安全使用要求,应该立即停止使用,人员立即撤出现场,进行加固处理。2015年9月28日,该争议房产被南岗区政府组织征收部门查封。***在一审中举示房产证复印件,固特公司不予认可。
本案的分歧主要在于:鉴定机构固特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能否成为诉讼标的;鉴定机构固特公司与***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鉴定机构固特公司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技术、设备独立鉴定系受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道办事处的委托,鉴定报告本身并不能直接确定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也不是对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进行直接处理。固特公司依法履行职责,只对委托人负责,与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故固特公司出具的《建筑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不属于诉讼标的范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不具有可诉性。***主张固特公司对其所承租的房屋进行鉴定系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财产损害的后果,没有证据证实。其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闫谦逊
审判员  殷巨明
审判员  吕一由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安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