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金泰生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627执8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区。 被执行人:***,女性,1971年07月09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泰生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特拉壕镇添漫**。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玺建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泰生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玺建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息3692065.46元及从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05月10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9321元。 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2年5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2022年9月7日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3、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银行、收益类保险、房屋等不动产予以调查。查封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玺建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区房产一处(产权证号:1×**)并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按期缴纳拍辅费用,拍卖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但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查封;此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借款本息3692065.46元及从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执行费3932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慧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边 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