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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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204民初2479号
原告: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张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溢,该公司职员。
被告:鄂尔多斯市金泰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女,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鄂尔多斯市金泰生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鄂尔多斯市万里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鄂尔多斯市双满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不详。
原告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金泰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鄂尔多斯市金泰生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鄂尔多斯市万里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鄂尔多斯市双满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庭下达成和解意见,原告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0元,减半收取计83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审 判 员高 玲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