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金泰生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与鄂尔多斯市金泰生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02民初1010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2月0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现住辽宁省抚顺市。
被告:鄂尔多斯市金泰生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学府华庭D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金泰生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2月0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5月2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5.0元,退费7280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白浩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