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02民初1010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2月0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现住辽宁省抚顺市。
被告:鄂尔多斯市金泰生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学府华庭D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金泰生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2月0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5月2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5.0元,退费7280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白浩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