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金泰生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与鄂尔多斯市金泰生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02民初3803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
被告:鄂尔多斯市金泰生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学府华庭D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金泰生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张斌
代理审判员张海霞
人民陪审员斯琴巴拉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