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初32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建湖县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高新技术经济区科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天一机场专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高新技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单萍。
建湖县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天一机场专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蓝天航空航天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天一光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单萍、马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苏09财保1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苏天一机场专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价值10714313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对被申请人江苏蓝天航空航天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的价值11998769.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对被申请人无锡市天一光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价值13501913.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对被申请人马某名下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对被申请人单萍名下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2020年6月28日,建湖县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天一机场专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建湖县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天一机场专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和厂房[权证号为:建他项(2014)第600782号、建房权证颜单字第××号、建国用(2013)605613号、建房权证颜单字第××号、土地证号20&tim**;×14]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毅审判员陈娴
审 判 员 张 雷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丁 莉
书 记 员 唐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