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执41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40669762D,住所地江苏省***市***港城大道567号(**大厦)B27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翥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后港镇岭上村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74608181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571185539J,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大连路以北(安运机动车检测中心)。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西省翥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初字第02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15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律师费损失32万元。三、**新、林齐坤、常熟国际服装服饰城置业有限公司、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对**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7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720元由**建、**新、林齐坤、常熟国际服装服饰城置业有限公司、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预交,**建、**新、林齐坤、常熟国际服装服饰城置业有限公司、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一并与***结算。本案原债权人***将本案相应债权转让给***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并予以告知,原债权人***的权利义务由***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继受;后***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将相应债权中的人民币21177024元转让给江西省翥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予以告知,故***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中的人民币21177024元由江西省翥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原债权人***于2017年9月12日向***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2017)苏0582执6752号案件,后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立(2022)苏0582执恢22号案件,后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出具(2022)苏05执监31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标的为26021734元及其相应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月2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其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二、2022年1月30日,申请人江西省翥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变更本案相应权利义务执行主体,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依法裁定变更江西省翥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中的人民币21177024元由江西省翥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受。
三、2022年1月19日、2022年3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经查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乐平市万尚广场若干套不动产以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本院已于2019年11月26日对此予以查封,期限三年,本院取得相应处置权。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对其中190套不动产(详见拍卖清单二份)依法予以处置,其余部分不动产正由本院另案处置中,本案依法参与分配。双方当事人对于上述190套不动产进行了议价,拍卖清单(资产包一66套)协议价格为26471280元;拍卖清单(资产包二124套)协议价格为25208160元。之后,经过本院网上司法拍卖,一拍因无人竞拍后流拍,(资产包一66套)一拍保留价为人民币21177024元,(资产包二124套)一拍保留价为人民币20166528元。之后,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翥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意以一拍保留价人民币21177024元接受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乐平市万尚广场66套不动产以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详见拍卖清单(资产包一66套)】以折抵本案部分款项;申请执行人***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意以一拍保留价人民币20166528元接受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乐平市万尚广场124套不动产以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详见拍卖清单(资产包二124套)】以折抵本案部分款项。
四、2022年3月9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五、2022年3月9日,本院视频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后,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翥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到位21177024元;申请执行人***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到位20166528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函告、拍卖裁定书、网拍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对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了议价、拍卖,经拍卖流拍,之后,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翥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愿意以一拍保留价人民币21177024元接受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乐平市万尚广场66套不动产以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详见拍卖清单(资产包一66套)】以折抵本案部分债务;申请执行人***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愿意以一拍保留价人民币20166528元接受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乐平市万尚广场124套不动产以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详见拍卖清单(资产包二124套)】以折抵本案部分债务,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且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已抵债,故上述拍卖财产已无查封的必要。此外,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抵债的不动产外,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原属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乐平市万尚广场(E583、E585、E586、E587、E588、E589、E590、E591、E592、E593、E595、E597、E598、E599、E600、E601、E602、E603、E605、E606、E607、E608、E609、E610、E611、E612、E613、E615、E616、E617、E618、E619、E620、E621、E622、E623、E625、E626、E627、E628、E629、E630、E631、E632、E633、E635、E636、E637、E638、E639、E650、E651、E652、E653、E655、E656、E657、E658、E659、E660、E661、E662、E663、E665、E666、E667)室合计66套不动产以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以一拍保留价人民币21177024元归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翥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746081812U)所有;将原属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乐平市万尚广场(C008、C012、C020、C035、C096、C171、C223、D031、D057、D080、D081、D120、D155、D275、D331、D393、D556、D578、D617、E067、E068、E069、E075、E076、E077、E078、E079、E080、E115、E116、E117、E118、E119、E120、E121、E122、E123、E129、E130、E131、E132、E133、E135、E136、E137、E138、E139、E150、E193、E195、E196、E197、E198、E199、E200、E201、E202、E203、E205、E206、E207、E208、E209、E210、E211、E212、E213、E215、E216、E217、E218、E219、E220、E221、E222、E223、E225、E226、E227、E228、E229、E271、E272、E273、E275、E276、E277、E278、E279、E280、E281、E282、E283、E285、E286、E287、E288、E289、E290、E291、E292、E293、E295、E296、E297、E298、E299、E300、E301、E302、E303、E305、E596、E306、E321、E322、E323、E325、E326、E327、E328、E329、E330、E331)室合计124套不动产以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以一拍保留价人民币20166528元归申请执行人***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40669762D)所有。
二、申请执行人***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西省翥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书到相关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关过户费用。
三、注销上述不动产上的抵押权。
四、解除对上述不动产的查封。
五、终结***市人民法院(2015)**初字第02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