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执复320号
复议申请人:乐平市翥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后港镇岭上村1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港城大道567号(**大厦)B27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男,196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林齐坤,男,198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新,男,1967年3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执行人: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大连路以北(安运机动车检测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市崇安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广泽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建,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乐平市翥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翥山公司)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1执异10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与**建、**新、林齐坤、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服公司)、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尚公司)、无锡市崇安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案号为(2014)***初字第00169号。2014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2014)***初字第00169、001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建、**新、林齐坤、常熟国际服装服饰城置业有限公司、万尚公司、**公司银行存款3727666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国服公司、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136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15年1月22日,本院查封了万尚公司拥有的土地权利证书号为2012-1588(乐平市迎宾路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两年,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同日,本院查封万尚公司所有的乐平市万尚广场一楼铺面A185等共计78套商品房,轮候查封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镇中院)。2017年1月3日,本院向乐平市国土资源局发出(2014)***初字第0016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继续查封万尚公司所有土地权利证书号为2012-1588(乐平市迎宾路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继续查封万尚公司所有的乐平市万尚广场一楼铺面A185等共计78套房地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自2017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
2017年3月15日,本院作出(2014)***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人民币1187.4万元,并以人民币1187.4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10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律师费损失37万元。三、林齐坤、**新、国服公司、万尚公司、**公司对**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建追偿。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案件受理费1481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80元,合计153895元,由***负担60179元,**建、林齐坤、**新、国服公司、万尚公司、**公司负担93716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苏05执4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作出的(2014)***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由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熟法院)执行。经本院指定,常熟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苏0581执9229号。2017年11月16日,常熟法院作出(2019)苏0581执92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建、林齐坤、**新、国服公司、万尚公司、**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793305元及逾期利息和执行费883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执行过程中,常熟法院于2018年7月19日、2019年11月26日对被执行人万尚公司名下位于乐平市迎宾路(原宾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乐国用(2012)第1588号】进行了续封,查封期限为2019年11月26日至2022年11月25日。另因申请执行人***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投融资公司),常熟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裁定变更金港投融资公司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
异议人翥山公司提出异议称,申请执行人金港投融资公司(原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协议转让债权给金港投融资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熟法院依据(2017)苏0581执9229号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万尚公司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乐国用2012-1588号)面积为17188㎡。异议人于2020年8月将通过法院竞拍取得的万尚公司15套商铺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时才发现,因土地被查封,导致异议人通过法院竞拍获得的15套房产合计建筑面积503.31㎡无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特提出执行异议如下:一、异议人取得不动产权证基本信息。2020年7月18日**镇中院通过网上司法拍卖万尚公司商铺,异议人参与竞拍中标15套商铺【见**镇中院(2020)赣02执恢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上述商铺建筑面积为:503.31㎡,分摊土地面积为87.15㎡。相对应面积以发证机关最终发证为准。二、案涉商铺查封信息。**镇中院在拍卖此批商铺前已进行了司法查封(首封),查封时间分别是2015年元月6日【(2015)景民诉前保字第1号】、2016年8月29日(2016)赣02执字第60号、2016年12月12日(2016)赣02执60号、2018年6月29日(2018)赣02执38号和2020年3月16日(2020)赣执恢3号。常熟法院2019年11月26日(2017)苏0581执92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万尚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17188㎡。2021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金港投融资公司向常熟法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其中对案涉59套商铺认为系房产和土地首封,并据此提出不予解除该59套商铺(异议人翥山公司15套)对应的土地查封。目前该59套商铺对应的土地面积仍处于常熟法院查封期间。三、常熟法院(2017)苏0581执9229号裁定查封土地应予以解除对等土地面积约87.15㎡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异议人获得的案涉商铺已支付全部价款,且系通过**镇中院司法拍卖取得不动产权。故异议人享有的15套不动产权利能够排除常熟法院(2017)苏0581执9229号裁定查封土地相对应的土地面积约87.15㎡执行。四、关于申请执行人金港投融资公司提出案涉商铺和土地首封及参与分配事项。上述第二条有关查封事实足以证明,案涉商铺和土地查封首封是**镇中院,常熟法院2019年11月26日查封属于轮后查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9条之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异议人竞拍取得的商铺于2020年5月25日**镇中院通过网上第一次公开拍卖即本案执行开始,第二次拍卖于2020年7月2日网上第二次拍卖,最终于2020年7月18日异议人竞拍成交。而申请执行人于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终结后才提出参与分配,其参与分配主张显然不能获得支持。因此,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不同意解除案涉59套商铺相对应的土地查封,于法无据。五、常熟法院解除异议人享有的15套商铺对等面积查封后,仍有足余的土地查封用于维护保全申请执行人自身的利益,即解除对等面积查封后不会造成债权人风险。除此之外,常熟法院执行案件尚有其他被执行人**建等有履行债务可能。综上,为维护异议人合法权益,尽快取得不动产权证,请求裁定解除被执行人万尚公司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乐国用2012-1588号)面积为17188㎡查封措施,变更查封面积为17100.85㎡。
常熟法院另查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乐平市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检索证明》,截止2019年8月26日,案涉土地使用权有5处查封信息:1、2016年8月29日,**镇中院因翥山公司与万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赣02执6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期限为2016年8月29日至2019年8月28日。2、2017年1月4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与**建、**新、林齐坤、国服公司、万尚公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4)***初字第0016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期限为2017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3、2017年11月30日,***市人民法院因***与**建、**新、林齐坤、常熟国际服装服饰城置业有限公司、国服公司、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万尚公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582执6752号,查封期限为2017年11月30日至2020年11月29日。4、2018年7月19日,常熟法院因***与被执行人**建、林齐坤、**新、国服公司、万尚公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581执9229号,查封期限为2017年11月30日至2020年11月29日。5、2019年8月21日,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执行案号(2019)赣0281执731号,查封期限为2019年8月21日至2022年8月20日。
另根据案涉土地使用权异议中其他异议人***、***、***、***、***、***等在(2021)苏0581执异50-53号案件中提供的2020年10月19日乐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万尚广场土地查封情况明细表》,按照查封顺位:1、***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2执6752号查封,查封期限为2017年11月30日至2020年11月29日;2、常熟法院(2017)苏0581执9229号查封,查封期限为2017年11月30日至2020年11月29日;3、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9)赣0281执731号查封,查封期限为2019年8月21日至2022年8月20日;4、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9)赣0281执732号查封,查封期限为2019年9月9日至2022年9月8日;5、常熟法院(2017)苏0581执9229号查封,查封期限为2019年11月26日至2022年11月25日。
常熟法院认为,对于执行异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或者第227条进行审查,审查的前提是执行法院系首查封法院。执行法院为受指定或受委托执行的法院,但对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行为系上级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应对异议申请裁定驳回。本案中,根据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情况,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2014)***初字第00169号案件对案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后(2014)***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的申请立案执行。执行中又作出执行裁定书,指定常熟法院执行。又因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案中,作出生效民事判决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在审理期间对案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故对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自动转化为本案的执行查封。后在常熟法院执行中,常熟法院于2018年7月19日、2019年11月26日对案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续封。故常熟法院不属于案涉土地使用权的首查封法院。现异议人主张常熟法院系首查封法院并要求对案涉土地使用权解封及变更查封的异议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应裁定驳回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翥山公司的异议申请。
翥山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1.撤销常熟法院(2021)苏0581执异108号执行裁定;2.撤销常熟法院(2017)苏0581执9229号执行裁定,解除万尚公司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7188㎡查封措施,变更查封面积为17100.85㎡。事实与理由:一、案涉土地目前系常熟法院首封且系唯一查封法院。案涉土地由常熟法院(2017)苏0581执9229号执行裁定查封,2019年11月26日该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显示,查封土地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22年11月25日,除此之外,虽然案涉同一宗土地存在**镇中院、乐平市人民法院先后查封,但**镇中院因拍卖案涉土地上的商品房(包括商铺)需要,已解除查封。乐平市人民法院的相关查封也因为案涉土地商品房业主办证需要已解除。故目前仅存在常熟法院(2017)苏0581执9229号执行裁定土地查封行为。二、案涉土地的查封应解除并变更查封面积。复议申请人参与**镇中院网司法网拍,竞拍中标15套商铺(见江西省**镇中院(2020)赣02执恢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上述商铺建筑面积503.31㎡,分摊土地面积为87.15㎡,相对应面积以发证机关最终发证为准。复议申请人网拍的案涉土地上的物权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关于金港投融资公司主张的**镇中院网上拍卖案涉土地上的商铺行为违法等,该异议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应由金港投融资公司另行主张权利。鉴于常熟法院(2017)苏0581执9229号执行裁定查封案涉土地行为已妨碍了复议申请人合法权益,并直接导致复议申请人依据**镇中院(2020)赣02执恢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无法获得15套商铺物权,根据上述事实,复议申请人通过法院网上拍卖获得的案涉15套商铺合法有效,其物权受法律保护,常熟法院(2017)苏0581执9229号执行裁定查封案涉土地应予以解除查封。
申请执行人金港投融资公司辩称:一、申请执行人系相关房产的首封人,常熟法院系首封法院。根据复议申请人提供的查封材料,(2016)赣民终101号判决书项下所保全的土地已于2019年8月28日脱保,该案所保全的全部房屋在2019年12月11日脱保后,未及时续保,即便2020年3月16日**镇中院又再次保全了65套不动产,但此时保全已不再是首封。因此,现在首封法院应当系常熟法院。二、**镇中院无权处置案涉不动产,其处置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根据200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6条及202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可知,轮候查封并不是查封,需等其成为首封时才发生查封的效力。**镇中院保全的土地于2019年8月29日脱保,保全的房产于2019年12月11日脱保,根据房地一体原则,现相关房产、土地的首封法院已是常熟法院,**镇中院在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的规定与常熟法院商请移送相关不动产的执行权的情况下,擅自对不具有处置权的不动产启动了拍卖程序,存在严重违法。申请人无权依据违法的执行裁定书要求常熟法院解除相关不动产的查封。三、申请人无法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的过错在于**镇中院执行行为错误,申请人应当向**镇中院提起执行行为异议,而非提起本案异议。因**镇中院的执行裁定书严重违法,申请人无法直接凭该裁定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践中,其受理非首封法院处置不动产并要求登记时,相关工作人员都会要求非首封法院出具执行权取得的来源的材料,如无相关材料,即便有**镇中院送达的(2020)赣02执恢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依据其工作规范,其也无权利直接办理过户登记。四、被申请人依法享有案涉不动产的首封权,申请人无权依据**镇中院作出的错误执行裁定排除答辩人的首封权。首先,**镇中院在未按法定程序取得首封权的情况下擅自处置了查封物,执行行为严重违法。若本案支持申请人的请求,将会造成错上加错的局面,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错误的裁定去掩饰**镇中院的错误的执行行为。其次,被申请人对万尚公司享有合法债权,依法取得了案涉不动产的首封权,首封权系被申请人实体性权利,直接影响到被申请人可实现债权的多少,尤其是案涉不动产的***系公司法人,按照法律规定,首封权人可优先分配相关不动产拍卖后的款项。因此,如支持复议申请人的请求,解除了申请执行人的首封权,将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
被执行人**建、林齐坤、**新、国服公司、万尚公司、**公司未作答辩。
复议审查中,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未提供证据。复议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本院在(2014)***初字第00169号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申请,于2015年1月22日查封了万尚公司名下案涉土地使用权,并于2017年1月作出续封措施。在2017年3月作出(2014)***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后,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指定常熟法院执行该案,常熟法院分别于2018年7月、2019年11月对案涉土地使用权作出查封措施,该查封行为性质上应认定为续封行为,即对原执行法院查封行为的延续,异议人对该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向受指定法院的上级法院即本院提出,故常熟法院从程序上驳回翥山公司的异议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乐平市翥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1执异108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钰
审 判 员 孔维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申玥